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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经开区 17 亿元光伏项目停摆十余年纠纷梳理

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的河北庆丰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项目,规划总投资 17 亿元,曾列入邢台市、河北省两级重点建设项目。项目 2010 年建成试产后不久全面停摆,相关纠纷持续十余年,至今未获实质性解决。

一、招商落地:重点光伏企业建成即陷争议即陷停摆

2009 年 10 月,邢台经济开发区相关主体与项目技术方签署入区协议,约定给予土地、融资贴息等招商配套政策。同年 11 月,河北庆丰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,注册资本 1800 万元,股东为石金良、周庆明。

项目随后取得固定资产投资备案、环评批复,2010 年 3 月开工,当年建成两座生产车间及办公、生活配套设施,10 月完成第一条生产线试生产。按协议,园区运营主体承诺厂房建成后协调 3000 万元贷款并补贴两年利息;建设期间,园区运营主体分两笔各 500 万元向企业提供借款共 1000 万元,双方签署借款协议。

当事人石金良单方陈述:公司按上市标准搭建架构,生产线测试参数优于预期;3000 万元融资协调未按约落实,园区相关人员在资金拨付、经营中存在多次干预,影响正常生产。该陈述未经生效司法文书及官方调查结论确认。

二、诉前保全:企业停产,借款诉讼未进入实体审理

2010 年 12 月,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根据经开区管委会申请,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,查封、扣押庆丰公司固定资产、在建工程及存货。保全实施后,企业全面停产,人员陆续离开。

随后,经开区管委会起诉要求偿还 1000 万元借款。法院作出(2011)邢东开民初字第 16 号民事裁定,以双方存在商事仲裁条款为由驳回起诉,借款纠纷未进入实体审理。

当事人石金良单方陈述:其称查封当日有人员进入厂区要求停产离场并张贴封条,厂区人员系被公安人员强制驱离,该事实有全体员工及多名关键证人的书面证据佐证;员工证件、衣物等私人物品被封在宿舍和岗位上;后续曾出现法院文书未被执行、厂区由保安长期管控等情况。该陈述未经生效司法文书及官方调查结论确认。

三、股权转让:协议签署但未完成工商变更

2011 年 4 月 26 日,石金良、周庆明与两家平台企业签订《股份转让协议》,约定将庆丰公司 100% 股权转让,对价合计 2400 万元;受让方同时承接工程欠款、1000 万元借款、员工薪资等债务,签约当日支付 90%,剩余 10% 在完成工商变更后支付。

协议签署后,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始终未完成。2012 年 2 月,庆丰公司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。

当事人石金良单方陈述:其称协议签订时承受较大压力,并非真实意愿;其代表公司起诉后,对方随即起诉两名股东,并曾试图撤诉但因反诉未果。其还称,因股份公司发起人身份无法办理工商变更,协议客观上难以履行;剩余 10% 转让款、遗留债务及工资问题至今未解决。该陈述未经生效司法文书及官方调查结论确认。

四、民事判决:协议有效,但未处理公司资产归属

受让方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确认协议有效,并请求配合资产过户、支付违约金。

2021 年,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1)冀 0591 民初 352 号民事判决:确认《股份转让协议》合法有效;同时依据公司独立法人财产制度、诉讼时效等规定,驳回资产过户、违约金等其余请求。经开区管委会方上诉后,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作出(2022)冀 05 民终 423 号民事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当事人石金良单方陈述:其称判决明确股权转让仅涉及股东股权,不涉及庆丰公司资产归属;其称纠纷未解情况下,案涉土地及厂房被交由多家第三方企业使用,认为该行为严重违法违规,造成重大损失。该陈述未经生效司法文书及官方调查结论确认。

五、行政诉讼:因超期驳回,未作实体评判

石金良以庆丰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确认 2010 年 12 月查封、扣押及后续管控行为违法,并申请国家赔偿。

2020 年,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0)冀 05 行初 112 号行政裁定:案涉行为发生于 2010 年,2020 年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;现有录音、证人证言等不足以佐证主张,驳回起诉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。该案未对查封及后续管控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实体评判。

当事人石金良单方陈述:其称行政诉讼期间曾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立案及管辖问题,相关诉求未获支持;十余年间为解决债务、发放工资举借民间借贷,相关纠纷已进入执行,名下住房被拍卖,账户被冻结,生活受影响。该陈述未经生效司法文书及官方调查结论确认。

六、纠纷至今:项目停摆,资产处置争议未解

十余年来,该光伏项目彻底停滞,原有项目地块已另行处置。备案文件、入区协议、多份裁判文书等材料,共同呈现这场跨越十余年的商事纠纷。

从已生效法律文书看:民事判决仅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,未就投资损失、资产处置作出实体处理;行政案件因起诉期限、证据等问题,始终未对查封及后续管控行为合法性作出实体评判。

石金良表示,希望相关部门正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,重新梳理事实、厘清权责,给出公允解决方案。

声明:文中工商登记、项目备案、裁判文书等客观事实,来自公开生效文书及官方备案信息;

标注为 “当事人石金良单方陈述” 的内容,来自当事人书面材料及口述,未经生效司法文书或官方调查结论确认,不代表本文立场;

部分细节仍需以完整案卷材料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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